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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官分类

处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国的拥有的特权等。在此期间,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国从原来的17个发展到170多个,活动范围发展到遍布全球。

第四个时期为里昂时期(1989至今)。1989年国际刑警组织总部迁往法国中部城市里昂。10多年来,国际刑警组织一方面对手段变幻莫测、科技含量不断提升的传统跨国犯罪和新型的跨国犯罪进行研究、通过各种决议,加以预防,另一方面也对自身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包括组织机构的调整、业务范围的重新界定、工作重的确立、基础设施的更新以及帮助各成员国加强国内法制和基础通讯设施的建设等等。国际刑警组织在国际舞台上发挥了更大作用。

详解“红色通缉令”

国际刑警组织开展警务合作的方式主要包括刑事案件侦查合作和侦查外合作两种。

侦查合作包括传递和交换犯罪信息、发布国际通报、协查犯罪事实、证据的搜集与送达以及协调和促成成员国之间实现引渡罪犯等;侦查外合作包括警务人员的培训、举办国际研讨、开展调查研究以及技术合作等。

国际通报是国际刑警组织为了缉捕、查明罪犯,发现犯罪线索及查明无名尸体而请求各成员国警方进行协助的一项国际性侦查措施,是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国之间开展刑事案件侦查合作的有力手段。国际通报以右上角印有的各种颜色的方块为标志,分为红、绿、蓝、黄、黑、白、紫来表示请求的内容。其中,红色通报为逮捕通报,是用于逮捕并引渡犯罪嫌疑人的,它相当于各国警丶察普遍采用的逮捕证,成员国警方收到此通报后,应对被通缉的人实施逮捕并羁押。因此,红色通报一般也被称作“红色通缉令”。

“红色通缉令”在内容和功能上与国内司法部门使用的通缉令相同,所不同的是它的发放范围。国内通缉令有国界限制,一旦跨出国界就失去了法律效力;而国际刑警组织的“红色通缉令”,是各成员国都普遍认可的,而且也有义务来执行的。这一在国际刑警组织的“红色通缉令”里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成员国在接到红色通缉令后,如果发现了被通缉的对象,当地执法机关就可以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然后通知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或发出通缉令的国家中心局,通过司法或外交渠道来申请办理引渡事宜。与此同时,发布通缉令的国家应向国际刑警组织和其他有关国家发出销案通报,请求取消对此案的通缉状态,如果通缉文件中要求引渡,则以引渡终结时为止。

“红色通缉令”通常被认为是一种非正式的刑事司法委托书,各成员国的警丶察机关经常援引该类通缉令,并依照通缉令上所载明的事项进行审查,凡认为合法合理者,一般即按通缉令注明的逮捕对象的情况依本国法律逮捕该案犯。这种通缉令被通缉人的个人情况、身体特征、所犯罪行、通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批准逮捕的机关及发文字号、通缉令的签发机关和首丶长等项内容。

引渡中的利益选择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间刑事司法协助不断增加,表明了各国司法合作的密切程度。但这种合作始终是被置于各国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之下来考虑的,所谓的合作大都采取“相互主义”的方针,而不是单方面义务地为他国效力。

这种情况在涉及引渡的案件中表现得最为突出。由于国家有权决定是否将某一罪犯引渡给其他国家,因此,影响各国做出引渡决定的因素也各种各样,两国间的政丶治、经济、外交、法律、文化等都是影响引渡能否顺利进行的因素。国与国之间在处理引渡问题时,一般都把本国利益放在首要位置,这就难免会给引渡罪犯造成一些障碍。引渡是国际社会共同关心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国际刑警组织各成员国之间开展广泛合作的一个重要领域。引渡的途径有外交途径和司法途径两种,国际刑警组织工作范围所涉及的引渡也包括这两种途径。

成员国之间提出引渡请求时,国际刑警组织将通过正式的工作渠道与请求国和被请求国进行磋商,争取协调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在双方关于引渡的具体问题进行谈判的整个过程中,国际刑警组织始终处于居中协调的地位,而没有引渡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性权力。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网络化的快速发展,国际性犯罪是每一个国家都面临的现实问题,国际刑警组织的各成员国就是本着通过国际合作来打击和控制本国的犯罪活动这一目的,才加入到这一国际组织中来的。因此,加入国际刑警组织,不仅要求各成员国承担相应的义务,甚至要将部分属于主权范围内的权力作出让渡,以此来换取来自别国同样的协助。相反,如果某被请求国出于某种政丶治和经济目的,故意袒护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不仅在此后的国际警务合作中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而且,请求国一方今后很可能成为被请求国跨国犯罪分子的栖息地,原因是请求国与被请求国之间的这种不合作的关系将被跨国犯罪分子不失时机地加以利用。

国际刑警组织在当今世界打击和预防国际性犯罪方面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尽管国际刑警组织在引渡以及其他合作领域所能发挥的作用还十分有限,但这不仅仅是国际警务合作所面临的问题,而很大程度上是受制于国家之间的政丶治及经济因素。随着国际警务合作的不断深入,相信这些不利因素会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淡化。引渡所面临的一些现实问题已经被联合国等其他国际组织及其成员高度重视,联合国于2003年通过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国际公约》和《联合国反腐丶败公约》,就反映了国际社会期望加大打击各种跨国犯罪的这一需求。与此同时,以往被跨国犯罪分子作为避风港的一些发达国家,也采取了一些切实措施促使各种跨国犯罪分子能够被引渡回国受审。

成员国

A

阿富汗

阿尔巴尼亚

阿尔及利亚

美属萨摩亚

安道尔

安哥拉

安提瓜和巴布达

阿根廷

亚美尼亚

阿鲁巴

澳大利亚

奥地利

阿塞拜疆

B

巴哈马

巴林

孟加拉

巴巴多斯

白俄罗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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