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分之一为六千九百三十,五分之一为五千五百四十
四,六分之一为四千六百二十,七分之一为三千九百六十,八分之一为三千四百
六十五,九分之一为三千八十,一十分之一为二千七百七十二,一十一分之一为
二千五百二十,并之,得八万三千七百一十一,以为法。置田二百四十步,亦以
一为二万七千七百二十乘之,为实。实如法得从步。
今有田广一步半、三分步之一、四分步之一,五分步之一、六分步之一、七
分步之一、八分步之一、九分步之一、十分步之一、十一分步之一、十二分步之
一。求田一亩,问从几何?答曰:七十七步八万六千二十一分步之二万九千一百
八十三。
术曰:下有一十二分,以一为八万三千一百六十,半为四万一千五百八十,
三分之一为二万七千七百二十,四分之一为二万七百九十,五分之一为一万六千
六百三十二,六分之一为一万三千八百六十,七分之一为一万一千八百八十,八
分之一为一万三百九十五,九分之一为九千二百四十,一十分之一为八千三百一
十六,十一分之一为七千五百六十,十二分之一为六千九百三十,并之,得二十
五万八千六十三,以为法。置田二百四十步,亦以一为八万三千一百六十乘之,
为实。实如法得从步。
〔淳风等按:凡为术之意,约省为善。宜云“下有一十二分,以一为二万七
千七百二十,半为一万三千八百六十,三分之一为九千二百四十,四分之一为六
千九百三十,五分之一为五千五百四十四,六分之一为四千六百二十,七分之一
为三千九百六十,八分之一为三千四百六十五,九分之一为三千八十,十分之一
为二千七百七十二,十一分之一为二千五百二十,十二分之一为二千三百一十,
并之,得八万六千二十一,以为法。置田二百四十步,亦以一为二万七千七百二
十乘之,以为实。实如法得从步。”其术亦得知,不繁也。〕
今有积五万五千二百二十五步,问为方几何?答曰:二百三十五步。
又有积二万五千二百八十一步,问为方几何?答曰:一百五十九步。
又有积七万一千八百二十四步,问为方几何?答曰:二百六十八步。
又有积五十六万四千七百五十二步四分步之一,问为方几何?答曰:七百五
十一步半。
又有积三十九亿七千二百一十五万六百二十五步,问为方几何?答曰:六万
三千二十五步。
○开方
〔求方幂之一面也。〕
术曰:置积为实。借一算,步之,超一等。
〔言百之面十也。言万之面百也。〕
议所得,以一乘所借一算为法,而以除。
〔先得黄甲之面,上下相命,是自乘而除也。〕
除已,倍法为定法。
〔倍之者,豫张两面朱幂定袤,以待复除,故曰定法。〕
其复除,折法而下。
〔欲除朱幂者,本当副置所得成方,倍之为定法,以折、议、乘,而以除。
如是当复步之而止,乃得相命。故使就上折下。〕
复置借算,步之如初。以复议一乘之,
〔欲除朱幂之角黄乙之幂,其意如初之所得也。〕
所得副以加定法,以除。以所得副从定法。
〔再以黄乙之面加定法者,是则张两青幂之袤。〕
复除,折下如前。若开之不尽者,为不可开,当以面命之。
〔术或有以借算加定法而命分者,虽粗相近,不可用也。凡开积为方,方之
自乘当还复有积分。令不加借算而命分,则常微少;其加借算而命分,则又微多。
其数不可得而定。故惟以面命之,为不失耳。譬犹以三除十,以其余为三分之一,
而复其数可以举。不以面命之,加定法如前,求其微数。微数无名者以为分子,
其一退以十为母,其再退以百为母。退之弥下,其分弥细,则朱幂虽有所弃之数,
不足言之也。〕
若实有分者,通分内子为定实,乃开之。讫,开其母,报除。
〔淳风等按:分母可开者,并通之积先合二母。既开之后,一母尚存,故开
分母,求一母为法,以报除也。〕
若母不可开者,又以母乘定实,乃开之。讫,令如母而一。
〔淳风等按:分母不可开者,本一母也。又以母乘之,乃合二母。既开之后,
亦一母存焉,故令一母而一,得全面也。
又按:此术“开方”者,求方幂之面也。借一算者,假借一算,空有列位之
名,而无除积之实。方隅得面,是故借算列之于下。“步之超一等”者,方十自
乘,其积有百,方百自乘,其积有万,故超位,至百而言十,至万而言百。“议
所得,以一乘所借算为法,而以除”者,先得黄甲之面,以方为积者两相乘,故
开方除之,还令两面上下相命,是自乘而除之。“除已,倍法为定法”者,实积
未尽,当复更除,故豫张两面朱幂袤,以待复除,故曰定法。“其复除,折法而
下”者,欲除朱幂,本当副置所得成方,倍之为定法,以折、议、乘之,而以除,
如是,当复步之而止,乃得相命。故使就上折之而下。“复置借算,步之如初,
以复议一乘之,所得副以加定法,以定法除”者。欲除朱幂之角黄乙之幂。“以
所得副从定法”者,再以黄乙之面加定法,是则张两青幂之袤,故如前开之,即
合所问。〕
今有积一千五百一十八步四分步之三。问为圆周几何?答曰:一百三十五步。
〔于徽术,当周一百三十八步一十分步之一。
淳风等按:此依密率,为周一百三十